責任編輯:左彬彬 來源:農藥科學與管理 日期:2022-02-16
我國是農藥出口大國,美國、澳大利亞、日本是我國重要的農藥貿易市場,2020年農藥出口統計數據顯示:美國是我國農藥出口的第二大市場、澳大利亞是我國農藥出口的第三大市場。隨著農藥對外貿易的不斷加大,我國農藥行業尤其是進出口貿易企業需要對出口目的國的農業、文化、市場進行全面了解,特別是對農藥登記法規、農藥進出口政策等需要有更多地深入研究。本文匯總分析了美國、澳大利亞、日本的農藥進出口政策,為行業提供參考。
美國農藥進出口政策介紹
1.1 美國農藥管理概況
美國于1947年通過《聯邦殺蟲劑、殺菌劑和滅鼠劑法案》(The Federal Insecticide,Fungicide and Rodenticide Act,FIFRA),代替1910年的《聯邦殺蟲劑法》。FIFRA強調農藥貿易過程中質量的保證,規定了農藥登記要求和標簽內容。FIFRA要求美國環保署(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EPA)對目前已在美國登記注冊的農藥的銷售和使用進行管理。EPA設立了化學品安全與污染防治辦公室(Office of Chemical Safety and Pollution Prevention,OCSPP)、農藥項目辦公室(Office of Pesticide Programs,OPP)具體負責美國農藥管理工作。
1.2 出口政策
FIFRA第17條規定農藥和器械進出口的相關政策。法規規定對于在美國已注冊過的農藥,出口必須貼有EPA批準的標簽;對于僅用于出口的農藥不需要在美國注冊,對于這類農藥產品,出口商必須了解并遵守FIFRA的具體要求,申請人應向EPA提交國外購買者確認聲明(Foreign Purchaser Acknowledgement Statement,FPAS,以下簡稱FPAS),FPAS包括出口商的名稱、地址和EPA標識號;國外購買者的姓名和地址、產品和活性成分的基本信息,如CAS號等;國外采購商簽字的聲明,注明該產品未在美國注冊使用且不能在美國銷售的說明及英文翻譯件;出口商必須提交一份簽署證明,確認在出口商獲得國外采購商簽署的聲明之前,出口并未發生。EPA隨后將該信息通知進口國的指定國家當局。
制造商向EPA提交FPAS報告有兩種方式,一是提交每批次的FPAS報告,若提供每批貨物的FPAS報告,出口商必須在收到簽署的聲明后的七個工作日內或在出口日期前向EPA提供簽署的FPAS和每次出口的隨附證明。二是提交FPAS的年度報告,若要提交PFAS的年度報告,出口商在年度報告中需要提交該公歷年首次出口簽署的FPAS及該年度出口貨物量匯總表。年度總結報告必須采用書面形式遞交,由出口商簽署,包括在該日歷年內向國外購買者出口的每批農藥的日期以及出口的國家和地區信息。
如果出口農藥登記證被取消,則需要通過國家主管部門通知其他國家的農藥管理部門,表明該農藥登記已經取消,并提供其他已注冊的可以替代該農藥的產品。
1.3 進口政策
1.3.1 美國境內使用農藥的進口要求
關于農藥進口,法案有以下幾點要求:第一,任何進口農藥或設備不得摻假、貼錯標簽或以其他方式違反FIFRA;第二,所有進口的農藥和設備,都必須是在EPA注冊的企業中生產的產品(包括在美國境外的生產企業)并注明生產企業編號。生產商負責向EPA提交年度生產報告;第三,FIFRA第17(c)(1)條的海關和邊境保護局(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CBP)法規禁止在沒有完整的EPA農藥和設備到貨通知(Notice of Arrival of Pesticides and Devices,NOA)的情況下進口農藥。即當一批農藥或設備進入美國時,在提交入境文件的同時,CBP必須收到EPA NOA要求的信息,審核通過后方可進口。
總之,EPA規定,若一種產品進口到美國并在美國境內使用,除了一些由EPA確定的對人類健康或環境幾乎沒有風險的“最低風險農藥”規定的活性成分及惰性成分外,其他都需要按照FIFRA第136條規定進行登記注冊才可以進口到美國。
1.3.2 僅用于出口的農藥的進口要求
在美國未注冊的農藥不可以進口到美國,但進口農藥僅為了出口的情況除外。法案第17(a)條允許銷售及進口未經注冊的農藥或活性成分,如該農藥或活性成分僅供出口,并已按國外買家的規格制備或包裝。即只有在確定了國外購買者并提供了出口產品的規格后,才可以進口此類化學品。
澳大利亞農藥進出口政策介紹
2.1 澳大利亞農藥管理概況
澳大利亞農藥和獸藥管理局(Australian Pesticides and Veterinary Medicines Authority,APVMA)是負責評估和登記澳大利亞農藥和獸藥藥品的政府機構,成立于1993年。在此之前各州和各地區政府都有自己的注冊要求,APVMA的成立旨在統一所有農業和獸醫用(agricultural and veterinary,AGVET)化學產品的注冊。其主要職責是統一進行所有進入澳大利亞市場的AGVET化學品的登記工作;制定農業和獸醫用化學品國家注冊計劃(National Registration Scheme for Agricultural and Veterinary Chemicals,NRS),與各州和各地區政府就化學品管理有關事項進行合作;鼓勵和促進實行國家統一的化學品管理的使用程序;評估在澳大利亞銷售使用化學品的環境風險和健康風險;與國外農藥管理部門和國際機構交換有關化學品及其使用的信息。總的來說,APVMA負責監管澳大利亞的AGVET化學品以及含有這些化學品的產品。
2.2 出口管理
1992年農業和獸醫化學品(行政管理)法(Agricultural and Veterinary Chemicals (Administration) Act 1992)第69D部分規定了在澳大利亞出口農藥的注意事項,規定APVMA在接受到出口農藥的書面申請和規定的費用后,若同意出口,則向進口國家提供一份證書,列明農藥出口產品預期用途、使用范圍等信息。若不同意,需向申請人發出書面通知并在通知中明確拒絕的理由。如果APVMA發現農藥注冊申請被拒絕或者已被暫停或取消注冊,APVMA應主動告知進口國相關管理部門相關信息,以及拒絕、暫停、取消或施加這些條件的原因。
2.3 進口管理
2.3.1 進口情況概述
1992年農業和獸醫化學品(行政管理)法規定了農藥進出口相關要求。規定不得向澳大利亞出口未經批準或者未豁免的活性成分,不可向澳大利亞出口未注冊的農藥產品或者未豁免的農藥產品。在進口過程中委托人可將活性成分或農藥進口到澳大利亞,但如果委托人在接受委托時既不是澳大利亞的居民,也不是在澳大利亞經營業務者,則不能將農藥進口到澳大利亞。而農藥的進口如果有合理理由或者APVMA的書面許可證則可以不受上述條件約束。在提交進口申請時,進口商需在進口14天前向APVMA提交申請進口許可,其中包括農藥的名稱、有效成分、進口目的、進口數量、生產商名稱和地址、進口商的名稱和地址。APVMA在收到進口許可申請14天內評估申請許可信息,相應作出簽發進口同意書、要求提供更多信息或者拒絕申請的決定。
2.3.2 國際公約中所列農藥進口要求
1992年農業和獸醫化學品(行政管理)法第69B部分規定,國際公約中所列農藥,如《鹿特丹公約》附件三所列農藥進口到澳大利亞時需提供以下信息:(a)進口到澳大利亞農藥(含原藥、母藥和制劑)的登記信息;(b)進口到澳大利亞農藥的制造和使用信息;(c)進口到澳大利亞農藥的其他交易信息,如州與一個地區或多個地區之間、各地區之間的農藥交易信息。在提供信息時要保證信息的正確性。
2.3.3 在其他國家禁限用農藥的相關進口要求
根據1995年農業和獸醫化學品(管理)條例(Agricultural and Veterinary Chemicals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 1995),若進口的農藥是在出口國禁限用的農藥,出口方應向澳大利亞提交放行通知單,其中包含進出口國家名稱,官方聯系方式,以及化學品的通用名稱、IUPAC名稱、CAS號碼以及有效成分、功能等信息。在MSDS中還應包含化學品的毒性、防護措施以及解毒方法等信息。
日本農藥進出口政策介紹
3.1 日本農藥管理概況
日本農林水產省(MAFF)根據1971年制定的《農藥取締法》對農藥進行管理,以“保護人民健康”和“保護人民生活環境”為目標。根據《農藥取締法》規定,日本實行農藥登記制度。
3.2 出口政策
《農藥取締法》規定用于生產、加工、制造、進口、出口的產品,都需在日本登記注冊。若出口未在日本注冊的農藥時,應向農林水產省消費安全局農產品安全管理處提交該農藥在進口國已經登記或允許進口的說明。
3.3 進口政策
《農藥取締法》第二條規定,生產制造或者進口的農藥產品必須按照《農藥取締法》進行登記,未登記的農藥不得制造或者進口。MAFF規定為確保進口農藥的安全性,農藥從生產、進口到銷售和使用的各個環節都嚴格按照《農業化學品管理法》執行。
3.3.1 進口農藥無需注冊情況
如果某一種農藥被MAFF認定對人類生存環境以及動植物沒有危害,則不需要登記便可制造或者進口。為檢驗、研究目的生產、加工、進口農藥時,不需要根據《農藥取締法》第3條第1款進行注冊。
3.3.2 進口農藥提交材料
向日本出口農藥時要填寫MAFF提供的進口清單(https://www.maff..jp/j/nouyaku/attach/pdf/export_import-27.pdf),提供進口目的地,有效成分化學名稱、通用名、規格和數量、生產商所在國家與名稱。進口商需向農林水產省消費安全局農業安全管理處提交農藥進口申請。農林水產省消費安全局農產品安全管理處確認提交的農藥進口申請的內容,審核通過后,蓋章并交付給進口商。進口商在清關時向海關提交或者出示農藥進口申請書原件或者復印件。
3.3.3 《農用化學品進口清單》所列農藥進口
2018年8月MAFF結合農藥進口結果制定了《農用化學品進口清單》,規定進口《農用化學品進口清單》中所列農藥時,除提交農藥進口清單外,還需提交一份單獨的表格(https://www.maff..jp/j/nouyaku/attach/pdf/export_import-23.pdf),說明申請進口的農藥已列入《農用化學品進口清單》。《農用化學品進口清單》中共列出242種農藥,其中包含2甲4氯、甲草胺、敵百蟲、2,4-滴、克百威、百草枯等農藥。
3.3.4 未列入《農用化學品進口清單》農藥進口
若進口其他未列入《農用化學品進口清單》的農藥,則需向農林水產省消費安全局農產品安全管理處提交單獨的農藥進口申請書,其中包含進口農藥有效成分、進口規格、數量、用途等信息(https://www.maff..jp/j/nouyaku/attach/pdf/export_import-20.pdf),農林水產省消費與安全局農業安全管理處對提交的申報表內容進行確認并加蓋印章,送交進口商。在清關時,進口商向海關提交申報單。
小 結
美國、澳大利亞、日本的農藥管理時間較長,擁有較為成熟的農藥管理體系。對于農藥的出口,規定在本國內注冊的農藥或者在進口國注冊且能找到登記信息的條件下才可以完成出口行為,與我國的農藥出口政策一致。美國、澳大利亞、日本的農藥進口政策較為嚴格,規定只有在本國內取得登記證才可以進口。但是也有一些其他情況,如在美國以出口為目的的進口,在日本以檢驗、研究目的的進口、被豁免的農藥產品的進口不需要進行登記注冊,申請人在進口前向官方部門提交進口申請,在申請中說明農藥用途、規格等信息,審批同意后便可進口。
我國是農藥出口大國,中國農藥在保護全球植物健康、保障世界糧食安全中發揮著不可磨滅的作用。在世界貿易全球化的背景之下,保障貿易交流,有助于國際關系的穩固發展。了解不同國家的農藥進出口政策,可以幫助企業規避貿易風險,準確快速的實現農藥貿易交流。
作者:南芳1,曲甍甍2,武麗輝2(1.中國農業大學;2.農業農村部農藥檢定所)
來源:《農藥科學與管理》2021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