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編輯:本站編輯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 日期:2009-06-24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函
環辦函〔2009〕520號
各有關單位:
《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原國家環保總局第17號令,以下簡稱《辦法》)自2003年頒布實施以來,在源頭控制和防止新化學物質對我國的環境影響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為適應新的環境保護形勢和要求,加強新化學物質管理,進一步完善登記審批制度和后續的監管工作,針對《辦法》實施5年來所發現的問題,我部組織開展了《辦法》的修訂工作,并完成了有關條文的編制。
現將《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印發你們,請研究提出書面意見,并于2009年6月28日前將意見返回我部污染防治司。如無意見,也請及時函告。
聯系人:環境保護部污染防治司 臧文超 季誠
電 話:010-66556259
傳 真:010-66556287
附 件:《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
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