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編輯:本站編輯 來源:中國農藥工業協會 日期:2011-03-21
業內期盼已久的新《農藥管理條例》(簡稱《條例》)的出臺終于傳出新動向。近日南方農村報記者從多種渠道獲悉新修訂的《條例》對農藥經營的相關規定做出重大調整“農藥經營單位將實行經營許可制度”。外界對此解讀為這打破了對農藥經營主體的限制但也并未如農藥經營業界所期待地完全放開。
在新修訂草案中現行《條例》在農藥經營條款中列舉的“下列單位(即供銷社的農業生產資料經營單位;植物保護站;土壤肥料站;農業、林業技術推廣機構;森林病蟲害防治機構;農藥生產企業;國務院規定的其他經營單位)可以經營農藥”的規定已被刪除。取而代之的是新《條例》中規定“農藥經營單位將實行經營許可制度”。即農藥經營者必須達到相應的資質、素養和知識結構;此外還需通過由當地農業部門組織的對相關專業知識的考核對注冊資金和經營場所等也有了新的要求達到這些要求后才能獲得農業部門核發的農藥經營許可證再憑許可證向工商部門申請營業執照。
業內最為關心的莫過于這部《條例》何時出臺?實際上早在去年下半年就曾有多家媒體披露《條例》修訂的進展情況并有消息人士曾樂觀預計新版《條例》有望在去年年底出臺。然而進入2011年新《條例》卻遲遲不見動靜。
對此農業部有關負責人透露就《條例》修訂情況而言農業部方面的相關工作已經結束去年年底就已將草案上交國務院目前由國務院法制辦牽頭做后續工作預計最快上半年出臺。但也有消息人士透露由于牽涉到部門較多各方利益博弈仍難以達成一致尤其對農藥經營方面的意見尚存分歧新《條例》的出臺仍存在變數。
為何遲遲無法出臺
有參與新《條例》起草的消息人士告訴南方農村報記者如果相關利益部門的意見不能盡快達成一致新《條例》出臺恐怕還要推遲。據介紹新《條例》雖然由農業部負責起草但農藥行業還牽涉工商、質監、安監、供銷社等政府部門。因此作為行業主管法規的修訂還需要充分征求各方意見尤其針對農藥經營領域與供銷社和工商部門關系最為密切。該消息人士透露相關利益部門對新《條例》在經營方面的規定分歧較大“目前阻力最可能在供銷社系統因為取消專營權的做法對他們的利益有直接影響。”
正如一位業內人士分析一旦按照新修訂草案中的規定實施供銷社將立即失去其在農藥經營領域所擁有的特殊地位。失去了政策的庇護會讓近年來旨在重建昔日渠道的供銷社面臨基層個體戶的激烈競爭這顯然是當前“網斷、線破、人散”的基層供銷社所不愿意看到的。
阻力還可能是來自于一些決策者的觀念問題。“畢竟農藥能夠對人的健康造成威脅況且食品安全問題越來越受到社會關注。”一位企業人士說政府可能會認為壟斷經營渠道能夠保證農藥產品的質量以及方便監管農產品藥殘超標等問題。
事實上由于去年年初的毒豇豆事件海南政府已被迫采取農藥專營制度。不少業內人士猜測海南的做法一定得到了高層的認可并會對新《條例》的出臺產生影響農藥流通體制改革也因此再生變數。
專家有憂慮經銷商很期待
華星化工營銷總監尹友本:提高了門檻達不到要求的經營者會被淘汰此舉無論對上市公司還是對其他正規生產企業都是積極的。現在市場比較混亂究其原因就是因為缺乏對經營企業的有效管理。
廣東某經銷商:工商部門不熟悉農藥業務以往工商部門發證難以考察經營者資質導致市場魚龍混雜。如果讓農業部門對準入門檻把關經營者的素質肯定會明顯提高。希望新政策早點出來個體戶也能憑實力正大光明地從事經營。
山東省農科院土肥所研究員高弼模:當前農藥的濫用問題關鍵不在銷售環節而在于使用環節農民過量違規用藥靠許可經營制度無法解決。
中國化工農化總工程師鄭先海:農業部門不能又管理又經營他們的任務應該是在指導農民科學用藥上下功夫并提高自身的技術服務水平。
經營農藥需具備什么條件
經營農藥需要符合什么條件?知情人士透露新《條例》做出規定:(一)有與所經營農藥經營相適應的植物保護或農藥技術人員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二)有與所經營農藥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三)有與所經營農藥相適應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四)有與所經營農藥經營相適應的安全防護設施和措施。
上述只是原則性規定具體資質要求則須由各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關細則。例如《浙江省農作物病蟲害防治條例》對人員要求就有明確規定有不少于一名的植保專業技術人員。
對比新舊《條例》主要的差別在審批權歸屬。舊《條例》規定審批權歸縣級工商部門新《條例》則規定由縣級農業部門發放經營許可。
前置審批違背行政許可法嗎
一旦新《條例》實施這意味著自2004年《行政許可法》出臺取消對農藥經營前置審批后中止6年之后的農藥經營許可制度將重啟。此舉在業內引起了廣泛關注有人質疑這種做法是否與《行政許可法》相抵觸?
對此南方日報律師事務所彭春文律師解釋由于農藥屬于“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的特定活動按照《行政許可法》有關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目前法律層面尚未對農藥設定行政許可制度。因此作為國務院指定的行政法規《條例》有權設定行政許可。即《條例》設定行政許可制度也合乎《行政許可法》。
■各地做法
浙江:實行農藥經營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農藥經營。申領農藥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向縣級以上農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農藥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
山東:已公布《山東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草案)》提出實行農藥經營許可制度。未依法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擅自經營農藥的將被責令停止經營。
海南:實施農藥批發專營特許制度和農藥零售經營許可制度其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